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60428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现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酒后驾驶闽D9****小型普通客车从莆田市城厢区万达广场附近往福州市方向行驶,途经沈海高速公路莆田收费站入口处时被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莆田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2.8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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