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92********,彝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7日,邱某某醉酒后驾驶云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华兰线由东往西行驶,21时02分许,当车行驶至华兰线K216+100M(丽江师专北门路段)处时,所驾车辆撞到同向行走在路边的行人和某某,致和某某受伤,云P*****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邱某某未履行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的义务而是离开现场逃避法律责任,其涉嫌实施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2019年4月27日23时32分,丽江市公安局古域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接到转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往丽江市人民医院,民警对驾驶员邱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96mg/100ml,超过醉酒临界值,邱某某对测试结果有异议,随后值班民警将邱某某带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液。2019年4月28日,丽江市公安局古域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民委托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邱某某的静脉血进行了血液乙醇含量检验,2019年5月5日得到检验结果为:254mg/100ml血,并于2019年5月5日将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结果告知邱某某,邱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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