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4198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8日0 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1****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四川省邻水县工业园区渝邻大道32号T 型路口时,与杜某某逆向驶来的川XY****号小型轿车迎面相撞,造成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邻水县公安局民警接杜某某报警后到达现场,因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身上酒味较浓遂将其带至邻水县中医院抽血备检。2019年3月14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mg/100ml。
经邻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轿车司机杜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略过构罪标准,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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