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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住安徽省太和县****村委会***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太和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比亚迪牌小轿车(苏D*****),从太和县**镇**村委会***出发,行至太和县太王路7公里处,被太和县交通管理大队颖南中队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8mg/100ml。

本院认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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