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比亚迪牌小轿车(苏D*****),从太和县**镇**村委会***出发,行至太和县太王路7公里处,被太和县交通管理大队颖南中队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8mg/100ml。
本院认为,邱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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