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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住**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宕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1日23时20分许,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位于宕昌县城关镇龙江大道处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发现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的**牌轻型普通货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5mg/100ml,邱某某涉嫌醉危险驾驶罪,后将违法嫌疑人邱某某带到宕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结果为:宕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9年5月12日委托送检的邱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0.25mg/100ml。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低,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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