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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02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乐陵市**镇**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14时10左右,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白色北汽威旺面包车自黄夹镇前杨村出发到黄夹镇桥头,行至后周村十字路口北侧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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