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6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胶州市**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路口附近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车辆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报告;2.鉴定意见:(青)公(刑)鉴(理)字[2020]544378号乙醇检验报告;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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