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4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8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四川省泸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挂车牌号为川A*****的白色“东风日产”小型越野车沿成都市新都区大丰方元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日20时17分,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驾车行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方元路154号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邱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2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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