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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77********,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郑州市**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驾驶A*****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龙湖镇梅山镇由北向南行驶至泰山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邱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84.81mg/100ml。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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