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锡**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无锡市锡山区**苑**号**室,住无锡市滨湖区**城**号**室。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该分局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于2020年7月11日晚饮酒后,于次日凌晨2时许,驾驶牌号为苏BV****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本市梁溪区阳光城市花园D区出发,途径建筑路、红星路、太湖大道,在沿本市滨湖区蠡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蠡湖大桥北匝道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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