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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汉族,初中,196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69********,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乐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告知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邱某某,听取了邱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28分,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邮电街与新兴路交叉口北200米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设卡查获,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 血液中乙醇含量91.72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邱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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