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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60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6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1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H7****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龙城街道205国道龙城大道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23.74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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