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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二部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8********,汉族,中技文化,无业,住娄底市娄星区**组**座**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1时许,邱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娄底市长青街老汽车站地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73mg/100ml,属醉酒状态。

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检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5.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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