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65********,汉族,共产党员,初中文化,同安区人大代表,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村**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同安区五显镇五显中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事故路段时,被童某某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故意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损害后果。经抽取血液检测,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6mg/100ml。
2020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同安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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