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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77********,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初中文化,麻城市**店镇**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麻城市**镇,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鄂******号轻型普通货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麻城东收费站外广场路段掉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化验鉴定,邱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为85.7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邱某某有坦白情节、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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