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原县**镇**坊村**号,住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庄**号楼101(自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1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白色金杯牌普通轻型货车在山水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运河大道果品市场西门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德州市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送检的邱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7.7mg/100ml。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_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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