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56********,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毕业,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路**小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重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重报;因案情复杂,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9月份,金某某、李某某找到赵某某、温某某说邱某某在安徽省太和县有一个**公园项目要投资上百亿,他们帮助邱某某办事,邱某某为了感谢他们愿意拿出一部分工程让他们介绍公司负责承建,赵某某、温某某经过考察,与邱某某签订工程承建合同,并缴纳600万元给邱某某作为工程建筑保证金。金某某又和赵某某签订居间协议,赵某某支付400万元居间费给金某某,金某某、李某某各分得200万元。2019年1、2月份,经多次催要,邱某某退还给赵某某230万元。经查:金某某、李某某帮助邱某某办事邱某某感谢他们纯属虚构,**公园项目也只是意向。邱某某骗取370万元被用于还款、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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