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四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5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区**街**巷**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号楼**门。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8月,犯罪嫌疑人邱某某与杨某某商议合作从蒙古国购买旧钢轨,并于同年9月11日双方签订旧钢轨项目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邱某某出资1000000元,杨某某出资500000元。2011年8月,杨某某到蒙古考察期间付给邱某某蒙古国**公司靳某某美金1000元、人民币3000元、蒙图100万元作为项目定金。随后杨某某在农业银行天津胜利支行分别于2011年8月29日、9月15日转给邱某某62284800205********银行卡100000元、385000元。
2011年8月29日,邱某某在收到杨某某转账资金当日将100000元转给高某某,用于支付本人所做煤业务货款。9月15日,邱某某将杨某某转入385000元中的300000元转账给文某某,用于偿还文某某预付的购煤款。
犯罪嫌疑人邱某某辩解其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账户中有存有经营所需资金。经查,邱某某农业银行卡(62284800205********)、建设银行卡(43674200625********)案发期间未发现大额资金往来,杨某某所转资金被邱某某用于偿还欠款,并未用于采购旧钢轨业务。
2019年3月26日,犯罪嫌疑人邱某某亲属赔偿杨某某52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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