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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合同诈骗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石狮市**电子厂**,户籍地福建省石狮市**镇**号,现住福建省石狮市**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紫欣,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柯松江,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5月8日、2020年7月8日先后两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6月8日、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998年1月7日,邱某某为骗取钱财伙同“施某某”(身份不明)以代理进口化工原料ABS为由,与福建省**进出口公司在福州市**路**号**大厦**层签订进口化工原料ABS的代理协议,在未实际进口化工原料ABS交易的情况下,采用伪造船单、入关凭证等材料的手段,诈骗福建省**进出口公司开出的价值589100美元的中国银行信用证。并套取信用证中的589100美元(折合人民币4889530元)后逃逸,到案后邱某某已将所得金额全部退赔。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但据以定罪的抵押地评估报告结论的真实性、评估依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钱款去向不明,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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