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四川省成都市**局,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2月10日被丽江市古城区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陈武、曾莉,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下午15时许,邱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香火纸钱到丽江市古城区束河古镇后山,在距离阿多尼斯客栈后门西北方向约40米处其三年前埋葬宠物狗的位置,放了两根蜡烛和一些纸钱,燃烧了3炷香,约10分钟后,邱某某未等香燃尽便离开了。至15时30分许,邱某某在林区内用火不当的行为引发森林火灾,火情位置位于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龙泉居委会九鼎龙潭附近的“老八过”(纳西语地名)集体林区。2019年2月28日,经云南省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6.6999公顷,其中林地3.952公顷,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44万元。2019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此次火灾总面积中的过火有林地面积为0.2579公顷,灌木林地内的火灾面积为3.6941公顷,非林地2.7479公顷。
本院认为,邱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或者其他林地面积均未达到失火罪立案追诉标准,故邱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蜡烛、纸钱等物品移送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原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自然资源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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