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群众,住贵溪市**办事处**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1时许,贵溪市**局**执法大队**中队队员周某某与协管员沙某某、汪某某等人在贵溪市**办事处**村巡逻检查时发现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其家屋后违规焚烧树枝、枯草。周某某等人上前亮明身份并向邱某某告知贵溪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枯草、垃圾等有关事项的通告》相关内容,对邱某某违规焚烧树枝、枯草的行为进行制止。邱某某在现场非但不配合还辱骂周某某等人,并将沙某某打来用于灭火的水打翻,在沙某某用手机对现场进行拍摄时,邱某某又用手中的竹扫把将沙某某的手机击落,致沙某某面部受伤。
2019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邱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沙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证明、调解协议、户籍信息等;2.证人周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沙某某的陈述;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邱某某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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