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在明知柬埔寨西哈努克市一网络赌博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在该公司信息组工作,在网络中查找其他赌博平台并做登记,交由该公司攻击组实施攻击。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已退赃,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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