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内蒙古**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内蒙古**公司在巴林右旗东外环建设**养殖基地时将该项目建设工程承包给了没有相关资质的个人张某甲,张某甲又雇用了张某乙等48名工人进行了施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内蒙古**公司拖欠张某甲工程款导致张某甲未能发放工人工资共计77万元。2019年1月24日,巴林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内蒙古**公司下达《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在2019年1月29日前进行整改,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直接发放到张某乙等48名工人工手中,但该公司未支付工人工资。后巴林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分别于2019年2月2日、2019年7月27日要求内蒙古**公司实际控制人车某甲(已提起公诉)解决拖欠工人工资之事,但其未予以解决。2020年1月3日,巴林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内蒙古**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邱某某下达《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在2020年1月7日前进行整改,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直接发放到张某乙等48名工人手中,但该公司仍未支付工人工资。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车某甲之子车某乙代替车某甲支付了25万元工资款,但直至目前,仍有52万元工人工资未结清。
本院认为,虽然内蒙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邱某某,但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车某甲,邱某某没有参与过该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其没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和实行行为,邱某某的行为达不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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