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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溪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6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保康县**镇**村**组,暂住湖北省竹溪县**镇**街**。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7日被竹溪县公安局逮捕,于同月22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金全,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借用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揽竹溪县**街棚户区改造项目门窗安装工程,并与十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由邱某某招聘工人进行施工。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9年2月2日**公司向邱某某结算工程款共计2494000元,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未按照事先承诺优先发放工人工资,自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共拖欠王某某等15 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90150 元。2019 年11月18 日竹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邱某某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邱某某于2019 年11 月25 日17 时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邱某某仍未如期支付。

2020 年1 月22 日,邱某某筹集人民币290000余元,已付清全部所拖欠工人工资。

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对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谅解并自愿放弃其他赔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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