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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513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2********,汉族,初中文化,**船船员,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将本案退回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1月28日,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受夏某某(另案处理)雇佣,在**船上从事做饭等工作。2020年6月23日晚上,在上海长江204号浮附近水域,邱某某在明知柴油来源非法的情况下,仍听从夏某某指挥,伙同他人以拉油管的方式从海船上过驳柴油至**船。该船装载上述柴油后,沿长江向上游返回,2020年6月24日14时许,行至长江张家港段水域被民警查获。

经称重及鉴定,**船此次装载柴油重量为451.649公吨,品质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表3车用柴油(VI)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中0号的质量指标,价值人民币216.7915万元,在进口环节应缴税款为人民币973369.03元。

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7日,邱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危险/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同案犯王某某、夏某某、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出具对**船装载的成品油所作的重量证书、检验报告;张家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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