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镇**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21 日14 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发现自家院门前与邻居邓某某院墙之间自己的几棵白杨树苗被邓某某拔了,遂到邓某某家询问,见邓不答话,邱某某一气之下挥拳朝邓某某嘴部打去,当场将邓某某两颗牙齿打掉,后又朝邓某某的腹部踹了一脚,将邓某某踹倒在地后离开。经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邱某某主动投案,主动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谷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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