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211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因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22时许,北京市朝阳区**村**区,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某(男,31岁,天津市人)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被不起诉人将被害人打伤,致其左侧阴囊皮肤裂伤、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临床予以清创缝合治疗。目前检见其阴囊皮肤创口长度为7.4厘米,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属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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