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82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19年12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智、邓敏。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还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与朋友苏某某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米乐星KTV306房唱歌,同日23时许,苏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江某某,让江某某送外卖到米乐星 KTV306房。江某某送外卖到米乐星KTV306房后,邱某某向江某某敬酒,江某某拒绝喝酒,两人因此发生争吵。
其间,江某某扬言要找人殴打邱某某。后两人走到米乐星KT V门口时,江某某步行到公路对面,从其停放在路边的汽车上拿出一把砍刀(未起获)砍向邱某某,邱某某继续言语挑衅并用拳脚与江某某进行打斗。在此过程中,邱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锐器伤,属轻微伤),江某某所穿T恤衫被扯烂,手臂受伤。两人被拉开后,邱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医院治疗,江某某也自行离开现场。2个小时后,江某某在其女朋友邝某某陪同下回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出租屋,后感到不适在床上死亡。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某符合心肌炎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2019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邱某某的上述行为,与被害人江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