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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故意伤害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现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补查重报。

临港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25日,任某某与其同村村民邱某某因安装水管问题发生口角,2020年4月28日上午10时许,任某某称其路过邱某某家门口时与邱某某发生肢体冲突,任某某称其右手被邱某某拽伤,邱某某称其下巴被任某某抓破皮,经法医鉴定,任某某额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港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是否对任某某实施殴打,如何殴打的不清楚,邱某某辩解没有殴打任某某,案发现场没有证人,卷宗中的证人证言证实的是事后调解的相关情况。因此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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