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释放,并于2020年1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佛山市高明区**镇**村搞三清三拆活动过程中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推拉,在推拉过程中李某某倒地,邱某某在李某某倒地后继续殴打李某某,后双方被现场同村村民拉开。经法医学鉴定:李某某左侧4根肋骨骨折以及右侧1根肋骨骨折,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及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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