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 **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7时许,因债务纠纷,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到新余市**号小区**栋**单元**室找被害人陈某某,后两人在门口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邱某某对陈某某进行殴打,致陈某某身体多处受伤。
经鉴定:陈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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