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利川市凉雾乡旗**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均系利川市凉村乡旗**村村民。双方因责任地排水问题发生口角、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朱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成和解,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利川东方和谐医院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利川市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6.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故意伤害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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