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进贤县**镇**路**号**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经袁某某介绍,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用其位于进贤县民和镇老菜市场对面的夫妻共有房产的所有权证作抵押,从付某某、黄某某夫妻处借款人民币15万元。后因被抵押房屋拆迁,邱某某与袁某某合谋伪造一本假房屋所有权证替换该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9月份左右,邱某某将归属其前夫的位于进贤县民和镇太阳城的房产的所有权证的复印件提供给袁某某,袁某某通过他人伪造一本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9月15日,袁某某、邱某某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到付某某家中从付某某女儿手中换走之前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
2020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赔偿了付某某、黄某某夫妻的经济损失,付某某、黄某某夫妻对邱某某、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向进贤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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