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行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住台前县**镇**村北**饭店,因涉嫌盗窃罪,经台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4月19日凌晨,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侯某甲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窜至台前县清水河乡**村,翻墙进入闫某某家中,使用狗药将闫某某家中2条家犬药死后,将狗盗走,后卖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处。

2.2019年5月3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侯某甲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窜至台前县清水河乡**村,使用狗药将李某某家中1条家犬、黄某某家中1条家犬药死后,将狗盗走,后卖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处。

3.2019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侯某甲夜间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窜至台前县清水河乡北刘某某养鸡场,在养鸡场狗笼内,使用狗药将刘某某喂养的1条家犬药死后盗走,后卖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前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与他人具有实施盗窃的通谋,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