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诉刑不诉〔2019〕263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普宁市华侨管理区乌某某管理区乌顶村梅园7号,因涉嫌犯有窝藏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 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7日凌晨,同案人吴某某(另案处理)及其朋友(均在逃)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山村“胜景酒店”附近一烧烤摊与被害人陈某甲杰及陈某乙发生纠纷,同案人吴某某叫被告人陈某丙带人到场帮助打架。同案人陈某丙遂串招被告人杨育文及同案人郑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赶到上述烧烤摊找到吴某某,吴某某向陈某丙等人说明殴打陈某甲杰之后,陈某丙使用塑料椅子、杨育文使用拳头、吴某某使用弹簧刀、郑某某使用伸缩棍对陈某甲杰实施殴打,致陈某甲杰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杰所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同日6时某某,同案人陈某丙、杨育文及郑某某来到普宁市流沙东街道东埔开发区“富兴公寓”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租住的203号客房,陈某丙等人向邱某某说明在流沙西街道南山村“胜景酒店”附近殴打陈某甲杰的情况,要求在客房睡觉。邱某某明知陈某丙等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仍窝藏陈某丙等人在其租住的客房睡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普宁市公安局认定的邱某某涉嫌窝藏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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