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曾用名邱某甲,1976年**月**日出生,内蒙古宁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宁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宁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7月份,邱某某经尹某某、丛某某联系,购买了**镇**村村民舒某某、赵某某等人位于该村河套边的树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采伐工人祝某某、高某某将其购买的杨树采伐,造材后将木材运送至丛某某木材加工厂出售。经林业工程师鉴定,邱某某在**镇**村共采伐树木264株,立木蓄积16.51立方米。
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所禁止的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因邱某某有自首情节,且主动上交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且已于2020年4月份预交了植被恢复费8000元,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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