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区,住益阳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4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早上9时许,邱某某来到益阳市**镇创业园应聘工作,在园区的**公司附近见一台红色立马电动车未上锁,便将电动车骑走,因担心被发现,中途将车丢弃于益阳市**镇**村一房屋附近。经益阳市赫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460元。
2020年4月14日,邱某某主动到谢林港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盗窃电动车的事实,并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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