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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632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被害人陈某某位于义乌市**街道**村**幢**单元**室的租房内,从被害人陈某某的裤子口袋里盗得陈某某的汽车钥匙,随后到楼下,用钥匙打开汽车车门,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汽车副驾驶室储物箱里的手拿包内的4500元人民币盗走。

同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被义乌市公安局江东派出所民警抓获。现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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