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防区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2********,汉族,高中文化,原**地产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市**镇**社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当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为防城区**公司**。2019年12月21日12时许,邱某某因需要钱给小孩购置奶粉等原因,将**公司二楼办公室黄某某放在这里的一台神舟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后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经鉴定,本案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700元。
案发后,邱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邱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且不是惯犯,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某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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