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214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乡**村**村**号,现住三亚市吉阳区**村**路**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本案;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中午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到三亚市河东路与迎宾路交叉红绿灯处,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蕾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24元)盗走。之后,邱某某将盗窃来的电动车骑到三亚市**社区**路**巷出租屋停放。2019年7月7日上午10时许,公安干警在三亚市迎宾路25度阳光钱小胖餐馆门口处将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传唤到三亚市公安局月川派出所接受调查。破案后,该被盗电动车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新蕾牌电动车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的情节,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刘道雄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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