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晋江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晋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窜至晋江市**镇**村**路**号王某某卧室内入户盗窃柜子下层里面的黑色袋子和椅子上的手提包内人民币126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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