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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曾都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2月12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时间届满,于2020年1月3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份,张某某从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组**家中离开外出到广水应山打工,直到2018年6月24日晚19时许,张某某打工回到家中发现家门口的防盗门被他人撬开,张某某进入家中后发现家里被盗,经过清点,张某某家中的空调铜管(价值500元左右)被他人割断并偷走,家中的电动车电瓶(价值600元左右)被盗,共损失1100元左右。后民警对于现场进行了勘查,对于遗留现场的烟头等物证进行了提取、检验。经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现场遗留的烟头检出的DNA与邱某某的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邱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8年12月12日,邱某某到案后供述:其以捡破烂为生,经济拮据,因没有地方住,趁张某某位于**大桥下的房屋无人之际,于2018年6月份进入该房屋的二楼睡了一晚,但其拒不承认自己有盗窃屋内财物的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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