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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盗窃案)_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贡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为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号。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53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系横峰县**有限公司派遣到四川**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劳务用工,在**公司负责接包、拆包、倒包的工作。2020年3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伙同何某某利用拆包快递的工作便利,由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辨认香烟类包裹、何某某把包裹扔到工作台下藏匿的方式,将经手拆包的4条南京(煊赫门)香烟据为己有,每人分得2条香烟;2020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伙同何某某利用同样的方式,将12条黄金叶(乐途)、4条云烟(软珍品)据为己有,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分得3包黄金叶(乐途)。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已退赔**公司人民币184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系职务侵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侵占财物的数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起诉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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