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Z56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11221999********,汉族,江苏省苏州市**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女朋友李某某与王某甲(不起诉处理)发生矛盾产生口角,邱某某得知后想帮助李某某出头,于2019年3月26日与王某甲在电话中发生口角。
2019年3月2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与王某甲约定当晚到来安县水口中学门口打架。当晚20时许,邱某某纠集宋某某、王某乙、彭某某、谭某某、王某丙、冯某某、刘某某等人前往水口镇。
王某甲与邱某某电话约定当晚打架后,王某甲纠集周某某、朱某某、常某某、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丁、焦某某、张某丙等人准备打架。
当晚21时许,双方在来安县水口镇中心街启蒙幼儿园门口见面后互殴,在互殴的过程中,王某甲发现邱某某头部流血后双方停手,并各自离开现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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