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1********,汉族,高中文化,学生,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城**栋**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0日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龙猷,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晚上,吉某某(另案处理)、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公园路与主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已死亡)等人产生矛盾纠纷,鲁某某被主某某、张某某等人殴打。2020年3月10日凌晨,鲁某某、吉某某邀约了朱某某(另案处理)、钟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帮忙,欲找主某某、张某某等人报复。鲁某某等人通过手机 QQ联系上主某某,约主某某打架,主某某将此事告知张某某,并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政通酒店找到张某某,主某某、张某某在电话里和对方对骂,后双方相约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南关桥附近打架。主某某、张某某邀约了同在政通酒店喝酒、打麻将的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以及成某某(同案不起诉)、赵某某(同案不起诉)、龚某某(同案不起诉)等人帮忙打架。双方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中华路(原老三中门口)相遇后,成某某和对方发生口角,被对方用木棒打在手臂上,邱某某见状不敢还手,便喊对方不要打,随后朱某某、钟某某等人持木棒追打张某某,朱某某、钟某某追上张某某后,持木棒打在张某某头部、背部等部位,将张某某打倒在地,赵某某、龚某某看见张某某被打后上前阻拦,朱某某、钟某某遂用木棒殴打赵某某、龚某某,后逃离现场。张某某经送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8日死亡。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头部外伤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邱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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