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855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4月30日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5月2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受吴某某(另案处理)指示,多次帮助绍兴市良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青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梵某某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其他公司。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绍兴良某某纺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275份,价税合计29606225元,税额4083617.52元;绍兴市梵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价税合计7156720元,税额987133.9元,绍兴市青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3份,价税合计68114832.21元,税额9662967.7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邱某某存在申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无法证明邱某某对虚开明知,主观故意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