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351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虚构事实,以办事需要给他人支付费用为由,以微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万元。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在本市地铁一号线五棵松站东厅进站口被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苹果园站派出所民警查获,后传唤至丰台分局张郭庄派出所。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保证书、ATM机查询记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短信收款记录、刑事判决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现场检测报告书、轨迹信息查询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辉某某的证言;5.视听资料:电话录音;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人口信息查询表、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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