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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诈骗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自报),男,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丰顺县汤南镇长坑村居安。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0日、2019年10月11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邱某某的起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裁定准许本院撤回对邱某某的起诉。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03年,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与其他两名股东合股向被害人白某某承包了位于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凤岗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业务,并成立了东莞市物业管理公司凤岗花园管理处。2015年5月起,邱某某在白某某的授权下,开始代为出售凤岗花园8栋住宅楼的商品房,至2016年5月,该栋住宅楼剩下18套商品房未售出,白某某便对邱某某明确表示剩余商品房不再出售。由于此前已收取多名客户的定金,为牟取利益,邱某某便开始以管理处名义将剩余的商品房私自出售。至2017年年底前,邱某某先后将剩余的18套中的11套商品房私自出售给刘某某等人,共得款100多万元,所得赃款除部分用于管理处运作外,其余约80多万元挥霍一空。2018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邱某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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