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9〕85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受“军哥”安排至合肥圣大国际大酒店附近,伙同曹某某等人,采用为被害人介绍工作、新人入职需要打点关系为借口让被害人购买香烟,再以需要化妆、做造型、交入职费等理由,共同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钱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认定邱某某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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