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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诈骗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1******,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柳文彬,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

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20日,邱某某在聊天软件探探上认识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的甘某某并互相加了微信,邱某某谎称自己单身、未婚,与甘某某建立了恋爱关系。2019年10月14日,邱某某与甘某某在聊天时说自己看了几件衣服想买,甘某某即用微信给邱某某转账2000元让其购买,邱某某收到钱后即感觉甘某某出手大方,遂产生骗取甘某某钱财的恶念,后又以自己过生日、生病、购物等理由暗示甘某某给钱,甘某某得知消息后即主动通过微信向邱某某转账七次,共计人民币8474元。二人在多次聊天后甘某某要求邱某某与自己裸聊,邱某某遂产生摆脱甘某某的想法向甘某某借钱,若甘某某不借便不与其联系。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3月23日,邱某某五次以自己购买保险、生病等理由共向甘某某借钱14859.63元,后甘某某感觉自己受骗多次打电话、发信息向邱某某索要自己被骗的现金,邱某某即将甘某某电话拉黑,拒绝还钱。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邱某某共让甘某某用微信、支付宝两种方式为其转账13笔,共计人民币25333.63元,破案后追回现金25333.63元退还甘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邱某某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以及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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